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
|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市政〔2013〕135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 2013 〕 15 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意见》(国标委农联〔 2007 〕 7 号)以及《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2012-2020 年)》, 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服务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我市旅游服务业和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域为重点,围绕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加大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制订力度,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促进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 桂林企业标准的实施,加大标准实施评价和监督力度;培育一批国家级、自治区 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打造国家级生态旅游服务品牌,为规范、引领我市服务业的发展,建设世界水准、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加快服务业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构建与国际接轨、体现桂林特色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大服务业标准的实施力度,积极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形成服务业标准推广实施机制。
(一)到 2015 年,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初见成效
- 制定 《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总体指导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建立较为完善的桂林市服务业标准体系。
- 制定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以及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具有我市特色的服务业标准 10 项以上,并推广实施。
- 完成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桂林市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在综合景区以及“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领域各建立 2 个以上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成果在全市相关行业推广。
- 开展农家宾馆服务标准化分级评定工作。
(二)到 2020 年,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
- 形成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面向国际,体现桂林特色的桂林市服务业标准体系,标准基本覆盖桂林市服务业重点领域,并主导制定一批服务业标准。
- 创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15 个,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30 个;培育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5 个,自治区级服务业品牌若干个;在旅游、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领域主要服务过程标准贯彻实施率达到 90% 以上。
- 争取若干个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我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收集、梳理与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围绕我市服务业发展特 点,制定《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逐步 建立、完善以国际标准为标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和桂林企业标准为补充,满足我市服务业发展需求,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标准体系。
(二)加快制订服务业领域重点标准。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重点研究制定我市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服务和国际旅游胜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地方特色标准,力争使部分 标准上 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强化服务业标准实施。在服务业重点领域全面实施服务标准,规范全市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服务业企业率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使企业基础设施、经营方针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服务业企业全面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大力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落户我市,并在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服务业标准化模式复制和连锁经营,充分发挥标准化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向纵深发展。
重点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经验在我市旅游行业落地应用。在“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领域各选择 2 个以上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要求进行创建;
5A
级景区、 5 星级饭店要按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要求进行创建;
4A
级景区、 4 星级饭店要按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要求进行创建,
3A
级景区、 3 星级饭店要按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要求进行创建。
(五)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实施评价和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服务标准化活动效果评价模式,在全市服务业开展标准化服务符合性评定。重点开展“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和“桂林市农家宾馆 星级”划分与评定等活动。加强对服务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将服务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桂林企业标准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服务业领域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施长效监管。
(六)培育和树立服务业品牌。大力开展“标准提升质量行动”,围绕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建立服务业品牌培育机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加快培育服务业名牌,力争培育发展一批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服务品牌企业,努力争创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品牌,带动服务业快速发展。
(七)积极扶持服务业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业标准化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围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政府、企业等提供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推动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快速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对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依托桂林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依托桂林市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并与桂林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共同制定《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建立桂林市服务业标准体系,牵头组织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各相关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服务标准规划的制定以及试点工作;各区、县要明确本辖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的工作,协调各部门标准化工作,指导服务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地方标准立项和申报;组织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农家宾馆星级划分与评定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负责制定《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服务业标准化专项资金,监督各项经费使用。
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桂林市标准;组织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咨询中心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服务业标准化 试点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生态旅游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制 订 生态旅游、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旅游服务规范等若干标准。负责旅游相关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 和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准化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成立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 桂林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社会化养老服务规范、服务设施以及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等养老服务标准。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餐饮服务业和机场口岸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等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桂林市标准。负责组织商务系统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工作。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休闲农业服务、生态旅游服务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组织相关服务业创建标准化试点项目。
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信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督促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率先申报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 目建设,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旅游服务标准化试 点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组织创建交通运输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金融系统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到 2015 年底前,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农业银行)和桂林银行率先通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评估验收。
市博览局:负责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展服务规范》推动桂林市会展业标准化工作。
市文化局、市体育局以及其他行业部门:负责在相关领域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服务业标准化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专题教育内容,提高中小学生对服务业标准化的认知度。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本辖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在相关领域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
(三)设立服务业标准化专项资金。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将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确保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共同制定。
建立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建立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自治区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二是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经费补助。三是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经费补助。四是对被认定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和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经费补助。
服务行业及企业要立足自身发展,从规范服务行为、增强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需要出发,增加标准化经费投入,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予以保障,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和深入开展,保障工作有序实施。
(四)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考核方案。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界专家参加评估小组,对量化指标的实现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强化对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成立“桂林市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服务业标准收集、整理和编制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组织开展对新制订地方标准内容的技术审查,对各服务企业建立标准体系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要广泛吸纳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企业等单位的专家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又了解行业情况的服务业标准化推广队伍。
(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宣传,普及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增强全市服务业标准化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对在标准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企业,要加强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形成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服务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1 月 26 日